姚鲁提醒,采购文件不能将经营年限、利润等规模条件、特定金额或数量等涉及供应商规模的合同业绩等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业内专业人士姚鲁提醒,“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由企业**申报的证书,其申报条件大多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密切相关,有的甚至要求企业必须具备7年以上的经营期限,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这样的条件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证书。如果将这类证书设置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则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影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
在姚鲁看来,对中小企业**理解不到位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出错的主要原因。“这种理解不到位,不光是供应商存在,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采购从业人员也有这类问题,比如有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均未按照46号文的要求及时更新。”姚鲁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填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很容易‘翻车’。”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B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向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说明理由并提出回避申请,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应当尊重供应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核实供应商的申请是否属实。如果经核实属实,应当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如果经核实不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则无需要求相应人员回避。
据财政部2020年2月至今的700余起信息公告,多个**采购项目因为采购文件将3A信用证书设置为加分项被废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姚鲁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将3A证书等不合理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应当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