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王毛cp

证明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王毛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有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对被告王毛一户分得房屋及其他福利山水告王点应分得的份额,被告王毛负有不得侵占的法律义务。

原告虽然与被告王毛于2015年7月29日离婚,但其所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系来源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拆迁安置协议所确定的安置补偿权利,不因离婚而受到改变。且原告与被告王毛的离婚调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如有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对原告王毛一户分得的房屋及其他福利中被告王点及婚生子王虎应分得的份额,原告王毛不得侵占”,由此也可以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原告应享有分配安置房屋的权利,且双方也约定被告不能侵占该项权利。

根据南王庄村委会制定的《南王庄村回迁安置房分配范围及对象》**:“男方离婚后再婚的,只给女方一人的安置房(由男方选择,并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由此可知,本案中原告所应享有的安置房显然系被王毛选择分配给了现任妻子田王一,而并非庭审中被告王毛所称的“由**和村委会进行分配”,二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依《拆迁安置协议》应享有的权利,也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王毛生效离婚调解书所约定的内容。

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毛登记结婚,2012年5月15日,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所在的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此后,被告王毛父亲王年与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王点与儿子王虎均系被安置人员,享有村民待遇。该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有效,已经对原告所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予以了确认,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点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王毛、田王一等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和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证明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王毛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有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对被告王毛一户分得房屋及其他**山水告王点应分得的份额,被告王毛负有不得侵占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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