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自2007年被写入《*******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以来,即成为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法律**,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结构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债务人重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破产重整**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很强的**价值,对金融债权人利益加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全力参与繁荣龙口**。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457件。强化能动司法,开通重点项目绿色通道,超前参与项目**中的风险评估、法律论证等工作,为全市重点工程提供司法智慧。创新破产审判“龙口模式”,完善“府院联动”“执转破”等工作机制,审结破产案件7件,4家尚存优质资产的企业涅槃重生,3家资不抵债、无力生还的“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破产申请审查时间缩短一半、130余家“僵尸企业”快速有序退市、20余家中小微企业“浴火重生”……深圳市中级****自启动“以快破局”的破产快审**以来,建立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快审新模式,加快助企纾困,维护**稳定。
重整程序比之清算程序,虽然优点众多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程序更为复杂,对各主体影响更为重大,一旦立法明确将主体资格范围扩大,是否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必将成为立法者所关心的重点。例如:1.有申请人为阻挠案件进程以不利于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目的申请重整的。2.某些已经不存在存续可能、没有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执意重整的。上述情况的发生不但不会使得企业重生、清偿率变高,反而因为转换程序必然会导致破产程序的复杂化及办理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等成本的增加,造成时间及司法资源上的浪费,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是重整成功,没有挽救价值企业的继续存在也是对**市场的负担及**资源的浪费。
一方面,常态化退市机制有望巩固深化,**执行将进一步强化。李明介绍,在出口端,将确保退市**执行不走形、不变样,坚决把“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清出市场;同时,优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