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的专业停车场、向****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可参照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市**国有企业统一**运营的公共区域停车场,以及对外**收费经营的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
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可上浮,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充值、折扣、包月、包年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停车场正式经营前15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价格**执行情况、停车场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检查,配合开展停车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