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占有 动态漫画全集

动产质押中的“交付占有”,以财产固定且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为前提,因而无法直接套用于动态质押。将动产质押占有财产的要求适用于动态质押,不仅易导致动态质押在不符合占有财产要求时被认定无效,还会因财产浮动导致动态质押内部的担保权利成立时间不同。为秉持“动态质押属于动产质押”,不得不对动产质押中的“交付占有”展开解释论作业。

其一,为将动产质押的“占有”规则适用于动态质押,学界对“占有”预先作了解释论铺垫。当质物由第三方监管人或第四方保管人直接占有时,即使动态质权人借助他人的直接占有来完成现实交付或指示交付,也无法达到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完全不占有质物”的状态,因为至少在某一时刻质权人需移转货物的占有给出质人,使后者能正常经营。此即动态质押与动产质押在现实交付与指示交付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具有占有改定外观的出质人直接占有与质权人间接占有中,更为突出。

第一,动态质押设立要件由“占有—共同占有—实际控制”的解释论发展,表明其已经突破了动产质押“交付占有”规则。占有和“实际控制货物”,不可完全一一对应,后者的外延广于前者。以“实际控制货物”为成立要件,能更大程度地承认动态质押交易的效力。因为其能认可“出质人场地+监管人直接占有”和“出质人直接占有+监管人监管”的动态质押交易模式。此外,“实际控制货物”与占有相比,更能体现法律对质权人进行风险监管的要求,行为规范效应更佳。但“实际控制货物”存在无法认可未来财产担保以及公示效果不足的缺陷。

占有改定能改变质物由非利用人占有时的闲置状态,但无法公示质权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且无留置质物效果,故不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例如,质物存放在出质人的仓库,由出质人生产经营使用,并未交由质权人实际控制或第三方监管,因而不满足“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条件。这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押财产,不产生物权公示效果。而动态质押交易恰需允许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以维持一定的经营**。因此,用动产质押中的“交付占有”,解释动态质押的设立与公示,需先对动产质押禁止的“占有改定”另作解释。

首先,无论何种保管义务,均以直接占有财产为要件。《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的质权人保管质物义务,也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依形式逻辑推理,作为特殊动产质押的动态质押,以质权人占有财产为生效要件,因而质权人应承担保管义务。然而,这有违动态交易事实,因而出质人基于直接或间接占有货物的事实,承担保管义务。出质人将货物移转直接占有给监管人或仓储人,即委托后者承担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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