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进行妥善安置。落实**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
6.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完善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完善相关法规**,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优先就业。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5. 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保障**,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落实儿童收养有关**,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加强收养评估,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
(5)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畅通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评估**,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儿童收养有关**和**,健全收养评估**,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就业。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发放基本生活费。完善孤弃儿童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弃儿童。
答:《*******民法典》第1098**,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1100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