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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沈阳纵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纵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定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使用包含“消消乐”字样的宣传语,侵犯了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元素公司)与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浣公司)对“消消乐”与“开心消消乐”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内容有删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纵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定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使用包含“消消乐”字样的宣传语,侵犯了乐元素公司与乐浣公司对“消消乐”与“开心消消乐”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海淀区****经审理认为,纵艺公司关于“消消乐”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宣传被诉游戏时使用“消消乐”字样,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因沈阳纵艺科技有限公司(纵艺公司)将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且在下载平台**传时使用了“快乐消消乐,最开心的消消乐体验”“最受欢迎的消消乐游戏”的宣传语,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经济损失12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纵艺公司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涉案商标作为该类游戏类别名称进行使用,构成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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